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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晋城一煤业公司被处罚!

更新时间:2026-02-13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1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5年10月3日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值为24.437mg/L,标准值为20mg/L,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22倍。经核实,2025年10月3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10月11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证据五: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矿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运维技术服务合同1份,矿井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统计表;证明矿井水处理站运行情况;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维记录表;证明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证据七: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单位用工情况说明1份,利润表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1月27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5〕3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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